微機系列量熱儀技術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微機系列量熱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微機系列量熱儀。該儀器主要用于接收外界信息、指令經過處理后對外發出工作指令從而改變系統的工作狀態,完成測試結果。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若干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出版時所標明的版本均為有效。由于所有標準都要進行修訂,因此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并請對本標準提出修正意見和對下述標準受控使用
3 技術要求
3.1 工作原理
微機系列量熱儀通過外桶和內桶溫度傳感器,采集內桶溫度、外桶溫度等數據發送給貯存有預先設置理想工作狀態軟件的單片機,單片機經過對信號的分析處理以后能夠自動發出調整或維持工作狀態的指令,從而實現對內桶溫度等參數的自動控制,達到控制整個測試系統的目的。
3.2 結構及外觀要求
3.2.1 采用PCB、LCD、接插件、單片機、輕觸鍵、光藕、晶振、電容、電阻、二三極管、蜂鳴器、排線等經過焊接成硬件電路再燒錄軟件后與面板裝配而成.
3.2.2 硬件電路焊接光潔,元件焊接牢固,元件布局合理.
3.2.3 PVC面板表面應光滑,色澤均勻,不應有裂紋、氣泡、凹縮等缺陷;控制器鍍層、化學處理表面、噴漆部位應無色差、油漆厚度均勻,無常見的流掛、顆粒、針孔、桔皮、掉漆等。
3.2.4 接插件應完整無損,焊接可靠,插片表面無氧化、無毛刺、與對插件的配合良好。
3. 2. 5 氧彈表面不得有任何劃痕、砂眼及損傷、彈蓋與彈筒的螺旋部分不得有磨損、銹蝕等缺陷。
3.3 工作條件
3.3.1 額定電壓:AC220V;
3.3.2工作電壓范圍:AC190V ~ AC250V;
3.3.3 環境溫度:0℃~35℃
3.3.4 貯存溫度:-40℃~70℃
3.3.5 相對濕度:≤80%;
3.4 性能
3.4.1 基本功能
3.4.1.1 自動功能
按電源按鍵控制器進入測試狀態,在此狀態,控制器自動控制點火、測溫和打印運行狀態的檢測控制。
3.4.1.2 氧彈在室溫下應能承受20Mpa的水壓試驗。
3. 4. 1. 3 攪拌熱
量熱儀攪拌器連續攪拌10分鐘,量熱體系溫度升高不超過0.01℃。
3. 4. 1. 4 分辨率為0.001℃
3. 4 .1. 5精度和準確度
精度:將連續測試5次或5次以上苯甲酸試驗結果的相對標準差不大于0.20%。
準確度:將苯甲酸作為樣品進行5次或5次以上測試,其平均值與標準值相差不超過50J/g.
3.4.2 絕緣電阻
在常溫、常濕的環境中,量熱儀電源輸入端與外殼之間的冷態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Ω。
3.4.3 抗電強度
在常溫、常濕的環境中,量熱儀電源輸入端與殼體之間承受1500V、50Hz的正弦交流電壓,在泄漏電流不大于1mA的條件下,歷時1min應無擊穿或閃絡現象。
3.4.4 噪聲
干擾性噪聲是不允許的。
3.4.5 電磁兼容性
與導線相結合的干擾:脈沖1.1b,脈沖2,脈沖3a、3b符合性能A級要求。脈沖4、4b符合功能狀態B.
抗電波輻射干擾:應符合性能情況B的要求。
3.4.6 導線強度
每個芯線的靜載荷 ≥40N
3.4.7 插頭推壓強度
控制器的強度要設計得可承受150N。
3. 4. 8 環境適應性:
在包裝運輸條件下,應符合JB/T9329—1999要求
A 在40℃的環境中,放置8小時,量熱儀應能正常工作。
B 在-25℃的環境中放置8小時,量熱儀應能正常工作。
C 濕熱試驗:在溫度40℃,相對濕度80%環境中放置48下時,量熱儀應能正常工作。
D 自由跌落:在100cm的高度自由跌落四次(在水箱內無水存在的情況下),量熱儀應能正常工作。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條件
環境溫度:20℃±10℃
相對濕度:20% ~ 80%
儀表精度:型式試驗時不低于0.5級;出廠試驗時不低于1級。
4. 2 外觀
用目測方法,其結果應符合3.2。
4. 3 主要技術指標
4. 3. 1氧彈
量熱儀氧彈安全性能檢驗規程中4.2規定1進行,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3.4.1.2要求.
4. 3. 2 攪拌熱
按MT/T672—2001中5.2.3.1規定進行,其結果因符合本標準3.4.1.3
4. 3. 3 分辨率
按JJG617—1996中4規定進行,其結果因符合本標準3. 4. 1. 4
4.2 絕緣電阻
絕緣電阻按JJG617-1996中23款進行,測量結果應滿足3.4.2的要求。
4.3 抗電強度
抗電強度按JJG617-1996中24款進行,試驗結果應滿足3.4.3的要求。
4.4 高溫試驗
按JB/T9329-1999中4.1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滿足3.4.8.A的要求。
4.5 低溫試驗
按JB/T9329-1999中4.2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滿足3.4.8.B的要求。
4.6 溫度變化試驗
將產品直接放入溫度已降至-20℃的低溫箱中,放置2h后取出,在室溫下放置不少于2min不多于3min的時間。然后將產品放入已升到70℃的高溫箱中,放置2h后取出,在室溫下放置不少于2min不多于3min的時間。以上過程構成1個循環。產品試驗時間為6個循環。
要求試驗箱在放入產品后的12min之內能夠恢復到產品放入之前已調準的溫度。低溫偏差范圍為±3℃,高溫偏差范圍為±2℃。
試驗結束,產品在試驗室環境條件下,恢復到溫度穩定之后,應符合3.4.1、3.4.2、3.4.3的要求。
4.7 濕熱試驗
將檢驗合格的樣品放入恒溫濕熱箱,在溫度為25±3℃,相對濕度為45%75%的條件下,使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之后在1h時內將工作空間內的相對濕度提高到不小于95%。
按照以下規定,使溫度在24h內循環:
升溫階段。在3±0.5h內,將試驗箱內的溫度均勻升到40℃,除最后15min內相對濕度可以低于95%外,升溫階段相對濕度都不低于95%。
然后溫度保持在40±2℃范圍內,直至從循環開始算起的12h±30min時為止,相對濕度均應為93%±3%。
在3—6h內將40±2℃降至25±3℃。
這期間相對濕度除最初15min應不低于90%外,其他時間均應不低于95%。
濕度保持在25±3℃,相對濕度不低于95%,直至24h循環結束。
上述過程構成一個循環。共6個循環。
試驗結束以后應在溫度:1828℃、相對濕度:45%75%、氣壓:86—106KPa的環境下按照出廠檢驗標準進行測試,應滿足外觀及3.4.1、3.4.2、3.4.3項要求。
4.8 振動試驗
將產品固定在振動試驗臺上,分別經X、Y、Z三維方向的定頻和掃頻振動試驗。其條件如下:
定頻振動試驗條件:
振動頻率(Hz):33
加速度(m/s2):70
試驗時間(h):上下4 左右2 前后2
掃頻振動試驗條件:
掃頻范圍(Hz):17—200
位移幅值或加速度:1760 Hz時 0.35mm
60—200Hz時 50/s2
掃頻周期:15
掃頻次數:16
試驗結束后,產品應能正常工作,零件(螺釘)無松動和損壞,測試結果應滿足3.4.1、3.4.2、3.4.3項要求。
4.9 鹽霧試驗
產品在不工作的情況下,鹽霧試驗方法按GB/T2423.17-93執行。持續時間為48小時。產品經鹽霧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鹽溶液采用氯化鈉(化學純、分析純)和蒸餾水或去離子水配制,其濃度為(5±0.1)%(質量百分比)。
霧化前的鹽溶液的PH值在6.5-7.2(35±2?C)之間,試驗設備的工作試驗空間內的溫度為35±2?C。
試驗結束后應能正常工作,符合3.4.1、3.4.2、3.4.3項要求,且產品表面無明顯的腐蝕現象。
4.10 噪聲試驗
將產品置于密封的室內,使室內噪音等于車輛內部設備正常工作時的噪音,將精密聲級計或普通聲級計距離產品10mm的范圍內測量噪音,此時不應有干擾性噪音。
4.12 電磁兼容性
4.12.1 與導線相結合的干擾:參照TL82066標準,按樣品規定,將輸入裝置以及負載裝置連接到試驗樣品后,加上試驗電壓12V,此時樣品正常工作,然后加上脈沖1-4干擾。
試驗后,進行性能測試應符合以下要求:脈沖1.1b,脈沖2,脈沖3a、3b符合性能A級要求。脈沖4、4b符合功能狀態B級要求。
4.12.2 抗電波輻射干擾:參照TL82166標準,按樣品規定,將輸入裝置以及負載裝置連接到試驗樣品后,加上試驗電壓220V,此時樣品正常工作,然后加上以下的實驗信號:
調制種類 AM(正弦)
調制度 m=80%
調制頻率 f=60Hz
頻率間距和影響時間
頻率范圍MHZ | 間距△f/MHZ | 停留時間t/段 |
6-30 | ≤0,1 | ≥1秒 |
30-220 | ≤1 | ≥1秒 |
220-400 | ≤2 | ≥1秒 |
400-1000 | ≤4 | ≥1秒 |
試驗后,進行性能測試應符合性能情況B的要求。
4.13 插頭推壓強度
用推力計以150N的力推控制器上的插座,控制器應無損壞。
4.14 導線強度
每個芯線的靜載荷 ≥40N:對芯線施加≥40N的正向拉力,芯線應符合3.4.9要求。
5 檢驗規則
5.1 每臺產品必經檢查合格后方能出廠,并隨著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或標記。
5.2 產品的試驗類型分為出廠試驗和型式試驗。
5.3 出廠試驗應包括產品的外觀、標志、基本參數及性能。
5.4 用戶有權按GB/T2828的規定進行驗收,本標準推薦采用:
A)一般檢查水平:Ⅱ;
B)合格質量水平:AQL0.40~AQL6.5;
C)抽樣方案:一次正常檢查方案。
5.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制造廠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成批或大量生產的產品,每2年不少于一次;
D)產品停產1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試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時。
5.6 普通型產品作型式試驗,產品應從出廠試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抽取數量不得少于9臺。先按出廠試驗項目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將產品平均分成3組。
5.6.1 將一組產品按下列項目順序進行試驗——振動試驗、耐電壓試驗、溫度變化試驗、鹽霧試驗。
5.6.2 將另一組產品按下列項目順序進行試驗——低溫試驗、高溫試驗、濕熱試驗、噪聲試驗。
5.6.3 將第三組產品做耐久性試驗,成批或大量生產的產品允許用2臺做耐久性試驗。
5.7 產品的型式試驗必須全部符合規定的要求。如有一個項目不合格時,允許重新抽取加倍數量的產品,就該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查,如仍有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但對耐久性試驗,不得從新加倍抽取,絕緣電阻、抗電強度不允許復檢。
5.8 當產品標準對測試環境溫度、抽樣數量、試驗項目另有規定時,則按產品標準的規定。
6 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
6.1 標志
產品應有相應的標志
6.2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列文件:
1) 產品合格證;
2) 產品使用說明書;
3) 裝箱單。
6.3 包裝箱的標志清晰整齊并有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制造廠名稱;
3)發貨站名稱;
4)收貨單位名稱及到站名稱;
5)包裝箱外形尺寸、毛重量;
6)防倒置標記、“小心輕放”等圖示標志;
7)產品執行標準。
6.4 貯存
包裝好的控制器應貯存在無腐蝕氣體和通風良好的室內,產品應水平放置、排放整齊、庫房內及周圍應沒有腐蝕性氣體存在。
6.4運輸
產品在運輸途中應小心輕放、不準倒置、嚴禁亂甩亂扔放,防止損壞。